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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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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文明和谐,关乎家庭成员的幸福感,也是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侧影。在第111个“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盐城中院继续与市妇联联合发布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婚姻家庭案例,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化解矛盾纷争、治愈家庭创伤、引领社会价值导向的职能作用。
案例一:
父母无力尽职责 变更监护解危困
案情回放:徐小某系徐某、王某尚未成年的女儿,患有重度智力残疾。徐某因为智力残疾等原因,不能照顾女儿且存在殴打行为,一日三餐都不能保证。王某患有精神残疾,在女儿出生后不久就离家出走,没有照顾也无能力照顾女儿。徐小某的日常生活主要由其祖母照顾,后来徐小某祖母也患病去世。徐小某祖父现已年逾八旬,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经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后,由徐小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向法院提交了变更徐小某监护人的申请书。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徐小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徐某所在村村委会为徐小某监护人。
法官评析:虽然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变更了徐小某的监护人,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教育费用有分歧 法官释法促和谐
案情回放:王某甲与陆某原系夫妻关系,生一女儿王小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约定陆某每月支付王小某生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离婚后,王某甲除了给王小某选择了收费较高的私立幼儿园就读外,还为其报名了较多兴趣课程,每月教育支出达1800余元。陆某无固定工作且身患疾病,不认可王小某的教育费支出,遂未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王某甲亦拒绝陆某探视王小某。后来经王小某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后,案件承办人主动前往教育部门咨询当地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并释明法律。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除基本的生活费外,陆某按照省优质幼儿园的标准为王小某支付教育费用;王某甲每月定期将王小某送至陆某处探望、生活,妥善解决抚养费和探望问题,共同为王小某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法官评析:离婚后父母应当负担子女正常的教育费用,但是父母一方为子女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花费的超额教育支出,并不能当然要求另一方承担,特别是在一方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另外,探望权的行使并不以支付抚养费为前提条件,未支付抚养费用并不能阻却父母对孩子的探望。法院通过向两方释明,促使父母双方为王小某营造了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
案例三:
抚养费用虽协定 情况变化仍可诉
案情回放:潘某与汪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四个女儿均随潘某生活,汪某不负担抚养费。近年来因大女儿汪小某出嫁、潘某新患残疾,另外三个未成年女儿的生活日渐难以为继。但汪某与他人合伙购买并驾驶挖机赚钱,收入较高。三个未成年女儿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汪某每月支付三人抚养费。法院充分考虑当前潘某家庭没有收入但汪某具有一定抚养能力的情况,最终判决汪某在三个女儿年满18周岁之前,每月给付每个女儿抚养费600元。
法官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法院将充分维护被抚养人身心健康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考虑被抚养人实际需要不断增加、当前和今后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以及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变化等因素后,判决汪某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案例四:
赡养老人是义务 具体方式尊父母
案情回放:刘某、张某两人含辛茹苦将四个女儿抚养长大,成家立业。两位老人年老多病,仅靠退休金维持生活。他们的四个女儿虽均愿意将两位老人接回自己家中赡养,但两位老人认为子女态度恶劣而坚决不同意共同居住生活,坚决要求女儿采用支付金钱费用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虽经居委会多次协调也未能达成一致。老人在无奈之下,遂将四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并按时给付生活费、医疗费。法院审理认为,养老形式与标准的确定应当尊重两位老人意愿,同时综合考虑四个女儿的赡养能力、老人生活所需以及本地生活成本。法院最终判决四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父母生活费400元,承担相应医疗费,入院时轮流护理。
法官评析:赡养父母既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赡养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子女将老人安置在家中自己照料。二是子女将老人安置在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委托照料。三是老人住在家中,由子女、保姆或社区服务者共同照料。至于具体赡养方式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父母子女关系、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和身心健康,以及赡养人的赡养能力。本案中承办法官多次与老人进行沟通,判决的赡养方式充分尊重了老人的意愿,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借名买房生是非 多维分析明真相
案情回放:熊某、孔某系夫妻关系。熊某的父母居住在老旧楼梯房屋内,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熊某名下。2010年12月,儿媳孔某向婆婆郑某讲述了自己公司将组织员工团购买房,具有较大的优惠幅度,但是自己有房居住,且经济不宽裕,不打算再买房。婆婆郑某考虑到自己名下没有房子而且老伴患有心脏病,就决定借儿子、媳妇名字买一套电梯房。2011年,熊某、孔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35万元购买商品房及车库。婆婆郑某通过银行汇款缴纳35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为儿子、媳妇共同共有,房屋购房手续原件均在婆婆处保管。该房屋后来由婆婆出资装修并实际居住。后来婆媳关系恶化,婆婆起诉至法院,要求熊某、孔某将房屋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法院从房款支付、房屋装修、实际居住、使用情况、购房手续原件的持有情况、对购房细节的陈述是否详尽稳定、购房必要性等角度据实分析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认定婆婆郑某系借儿子、媳妇之名购置系争房屋,从而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出资以另一方名义购房,发生纠纷后,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双方之间是借名购房还是赠与,争议较大。本案中,法院通过综合分析房款支付、房屋装修、居住使用情况、购房手续原件的持有情况、双方对购房细节的陈述等,认定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合意,且该借名购房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遂支持了婆婆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遗嘱见证藏秘密 巧妙庭审现真相
案情回放:姚某夫妇(均已故)二人育有五子一女。姚某夫妇生前立下遗嘱,由单某代书,孙某、周某见证,将其所有财产(包括门面房三间、住宅一套)由三儿子姚某林继承。现姚某林依据该遗嘱主张确认案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庭审中法官通过仔细分析发现案涉遗嘱的代书人单某虽陈述其为姚某的朋友,但其实为姚某林的岳父。见证人孙某与周某针对“彼此是否熟悉”一问回答不一致,孙某称“熟悉”,周某称“仅在姚某林家见过一面,不怎么熟悉”,而孙某、周某二人的身份证住址相同。故代书人与姚某林继承姚某夫妇的遗产具有一定利害关系,不具备代书人的法律资格,案涉遗嘱因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法院判决驳回姚某林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法律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并未简单认定遗嘱效力,而是从庭审中巧妙发现“破绽”,并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案例七:
酒后家暴不可恕 依法判离护安全
案情回放:王某乙、孙某某通过QQ网上聊天认识,经过一年左右的相处后登记结婚。婚后孙某某发现王某乙有酗酒后打人的恶习。孙某某多次报警,警察也对王某乙多次批评教育,但王某乙不思悔改,依旧经常在酗酒后殴打孙某某。孙某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某乙认为自己患有饮酒引起的精神性障碍、酒精依赖综合症,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诊断材料,以此证明自己酗酒后实施打人“情有可原”。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乙的诊断材料恰恰表明了其在婚后长期酗酒的事实,结合报警记录,可以确认王某乙酒后多次对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调解无效后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法官评析: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喝酒并不能成为家暴的借口,酒后家暴使受害者身体或精神遭受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八:
离婚协议非儿戏 违约争权是徒劳
案情回放:杨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生一女孩张小某。杨某与张某某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张小某跟随张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张某某独自负担。但是调解书生效后张小某被杨某强行带走,张某某经过多次报警亦未能将张小某带回身边抚养。后杨某以张某某虐待张小某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张小某抚养权,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张某某离婚案件是杨某主动提起离婚的,离婚协议是双方慎重考虑后签订的,且订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杨某通过强行带走孩子的行为非法剥夺了张某某照看抚养女儿的权利,严重违反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内容,也违背了诚信原则。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杨某变更张小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离婚协议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内容合法,且已经法院予以确认,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约定的义务权利双方必须遵守。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先放弃儿女的抚养权,离婚后再通过强行带走孩子并提起诉讼变更抚养权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父母爱子心切可以理解,但是要合法有据的行使亲子的权利,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抚养权,也可以通过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对子女进行看望和照料。
案例九:
法庭并非竞技场 人为造证要不得
案情回放:苏某、吴某婚后生育女儿吴大某、儿子吴小某。后双方因家庭矛盾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儿子随苏某生活,女儿随吴某生活。吴某不服上诉,以儿子表示不愿意随母亲生活,不愿意与姐姐分开,且目前儿子随其生活为由,要求改判。二审合议庭查明上诉期间吴某通过“非正常”手段使得儿子脱离母亲直接抚养,形成二审中儿子随其生活的事实。两小孩表达意愿的录像视频系在庭审前一天吴某利用小孩年幼无知去刻意制造的对其有利证据。经多次协调无效后,在查明苏某确实没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儿子的情形且其尽责抚养儿子意愿特别强烈,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在离婚纠纷中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和充分考虑,但前提必须是其真实意愿。法庭并非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在孩子面前刻意贬低抹黑非直接抚养一方危害无穷,假若利用孩子的年幼无知去制造证据更为可悲。双方相互尊重对方对子女的探望权和教育培养方式,并在探望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方便,才是真正为孩子长远发展考虑。
案例十:
孩子姓氏起争议 联动化解保入学
案情回放:仇某、方某的儿子仇小某出生后不久便被母亲方某带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办理户籍登记。方某擅自将儿子改姓方后,仇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综合衡量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随方某生活,仇某支付抚养费。仇某提起上诉,认为方某一直未为小孩上户口并导致小孩目前9岁仍未上学,严重未尽抚养职责,孩子应跟随其生活,而且方某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小孩姓氏的行为无效。二审法官发现方某擅自更改小孩姓氏是仇某上诉的真实原因,而孩子上学的事宜更是不容耽搁,不能就案办案。二审法院邀请妇联、团委组织派员参与调解,经过合力协调和批评教育,双方终于在一审法院达成协议,小孩仍随仇某姓,随方某生活。
考虑到办理户口程序因小孩出生证明遗失而较为复杂,为防意外,案件调解结案后,一、二审法官持续跟踪回访,并积极奔走当地派出所、小孩出生医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户籍地学校,协调办理户籍登记和入学审批手续。一审法官在学校开学前又带着仇小某到就读学校与班主任、校长进行对接沟通,让学校深入了解明明的基本情况,以便制定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力争使其跟上学习进度。一审法官也加了校长和班主任的微信,后期将及时了解跟踪孩子学习情况。
法官评析:本案处理的过程体现了家事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的效果。法院通过建立的联动化解婚姻家庭案件工作机制,与妇联、团委等协作部门共同努力,形成了化解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的合力,缓解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引导双方当事人把今后的关注重点放在孩子教育等合法权益保障上。。长宁家庭装修培训学校,盐城中院、市妇联联合发布2020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长宁学家庭装修的学校,长宁家庭装修培训哪里好,长宁家庭装修培训学校,长宁家庭装修短期培训班,长宁家庭装修培训学校地址,长宁学家庭装修培训,长宁家庭装修培训哪里好,长宁家庭装修培训班,长宁家庭装修技术培训.(编辑:hnygdzxx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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