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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子请来的木工,在干活时受了伤,作为房子的主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越城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木工在装修过程中手指被电锯割伤,为此状告房屋的主人,要求赔偿各项费用5.5万余元。房屋主人却觉得不合理,认为他和木工并不认识,人不是他叫来的,手也是木工自己弄伤的,凭啥要赔?
去年6月份,木工何师傅接了单活儿,给李某在市区的一套房子做木工装修。可谁知,在装修过程中,何师傅的右手指被电锯割伤了,导致大拇指末节缺损。治疗后,何师傅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右手指已构成十级伤残。为这事,何师傅多次找过房子的主人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李某却认为责任不在自己,不应该赔。今年1月份,何师傅一纸诉状向房屋的主人李某索要赔偿费5.5万余元,同时将自己的表哥陈某追加为被告。
那么,作为房屋的主人,究竟该不该为装修工的受伤埋单?庭上,这个问题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据何师傅讲,他是自己的表兄弟陈某介绍去给李某做木工的,陈某和他谈好的价格是250元/天。而房子的主人李某却认为,他和何师傅在事故发生前相互不认识,他也没和何师傅谈过做工的事,更没有商量过价钱,他只是把装修木工的工作承包给了陈某。因此,他认为他和何师傅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如果真有责任,应当是陈某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据他了解,何师傅在工作时穿着拖鞋到施工现场,而事发时是天气最炎热的时候,且装修工具也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这件事情何师傅自己也有一定责任。
虽然陈某承认李某事前并没有和何师傅商量过价钱,但在庭上,陈某表示,当时他和李某的父亲说好需要找人帮忙做。他为此就找了他的表弟何师傅帮忙来做木工。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陈某是受李某及其父亲的委托,负责联系李某名下房屋的木工装修事宜。而后,陈招用了何师傅等人来到李家做木工,结果就发生了事故。经核实查明,因为手被锯伤,何师傅的损失达5.4万余元。
据此,法院认为,既然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何师傅虽然是陈某招来为李某的房屋进行装修,但陈某只是受屋主李某的委托,该行为是代理行为,也就是说,李某方作为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与此同时,何师傅在李某家中受伤,考虑到他本身缺少安全意识,所以也应当承担30%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房主李某应赔偿给何师傅人民币3.8万余元。
对于此案,有关法官提醒说,雇员在雇主家中工作,双方就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主家中工作时受伤,应根据雇员、雇主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雇主对雇员从事工作提供安全保护、履行保障义务等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也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结果发生时,也应审查雇员本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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