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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柳 市监 处 字〔2021〕4号
柳州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柳州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
914502055968717707
刘航
2020年8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细木工板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基数为2020年7月28日生产的70张细木工板。经检验,抽样产品浸渍剥离性能、胶合强度两个项目的不符合GB/T5849-2016《细木工板》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上述抽样产品,当事人以70元/张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了64张,获销售款4410元,获利润12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一、没收不合格细木工板3张;
二、没收违法所得126元;
三、罚款4900元。
罚没款合计5026元,上缴国库。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2日
2
柳 市监 处 字〔2021〕2号
柳州市柳北区健琪便利店案无证销售烟草制品案
柳州市柳北区健琪便利店
92450209MA5PG2WG66
卢艳梅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8月1日开始在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沙塘街28号从事烟草制品销售,至2020年11月24日被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购进的烟草制品进货价2395元,已销售烟草制品营业额1330元,获得利润133元;烟草制品销售价为26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3元;
二、罚款人民币667元;
三、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3日
3
柳 市监 处 字〔2021〕3号
卢起诚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和日用品案
卢起诚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9月1日开始在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三合路机电学校对面从事烟草制品、日用品经营活动,至2020年11月24日被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购进的烟草制品货值814元,已销售烟草制品获得营业款360元,利润57元;日用品货值1804元,未销售,没有利润。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从轻,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办案人员按照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元;
二、罚款人民币74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3日
附件下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期).zip
关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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