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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18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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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普木工培训学校,【解案】第11期: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及劳动力支配权的含义

泽普木工培训班文章内容:

解案人:蒋晓军
职 务:濂溪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内容摘要】
吴某平诉某品牌地板华东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具体标准,在争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实践中,一般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行业分工越来越精细,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深度融入各种传统和新生行业,产生了许多新型工种和新兴劳务合作模式,这些新型工种和新兴劳务合作模式虽具有(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某些具体形式要件,但因双方无确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不宜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引入了劳动力支配权理论,即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及对劳动者的管理是对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力本身的对价还是对劳动力支配权的对价,答案的不同是区分双方系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标准。而(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因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参照使用而非必须依照该文件做出相应裁决。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劳动力支配权
对价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出让劳动力的支配权,获得相应对价的报酬,而用人单位则是支付报酬,从而获得对劳动者的劳动力的支配权。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如何管理仅仅是用人单位行使支配权的表象。在现实生活中,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也可以进行必要的管理,与劳动关系中的管理往往不易区分开。因此仅仅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的一些具体要件来确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不全面、不准确的。合议庭认为,用人单位所支付的报酬是对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力本身的对价还是对劳动力支配权的对价才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劳动力对价有相应的市场标准比较容易确定,而劳动力支配权的对价因为具有人身、财产的强烈从属性、国家强制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及工作条件、工会福利、休假、社保等等)、获取利润天然性(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能给自己带来更高额的收益)等特点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若用工者支付的对价与市场单次雇请用工的对价相当、该对价无国家强制性兜底且该对价的付出换来的不是用工者主要利润的来源,则此对价一般应认定为对劳动力本身的对价,而不应裁决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基本案情】
被告某品牌地板华东经营部于2010年1月5日成立,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地板批发、零售。原告于2007年开始在被告处固定承接地板安装的业务并取得报酬。2018年1月1日下午13时44分,被告的店长钟某燕通过微信向原告吴某平派单到客户家安装地板。2018年1月2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客户家从二楼楼梯过道摔下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18年7月16日,原告向九江市濂溪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九江市濂溪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濂劳仲案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吴某平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吴某平提起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出让劳动力的支配权,获得相应对价的报酬,而用人单位则是支付报酬,从而获得对劳动者的劳动力的支配权。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如何管理仅仅是用人单位行使支配权的表象。在现实生活中,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也可以进行必要的管理,与劳动关系中的管理往往很难区分。因此,仅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来界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不准确的。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所支付的报酬是对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力本身的对价还是对劳动力支配权的对价,才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劳动力本身的价值由市场决定,而劳动力支配权的价值则不好衡量,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本案中,原告吴某平从被告某品牌地板华东经营部获得的报酬是按安装地板的面积乘以每平方6元至10元不等的金额、踢脚线的根数乘以每根1元至3元不等的金额计算出来的,与市场上单独请木工师傅安装地板的费用差距不大,且没有劳动定额、最低工资标准、双方不存在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等,故应当认定被告某品牌地板华东经营部支付的报酬是对吴某平付出的劳动力本身价值的对价,而不是劳动力支配权的对价。基于此,原告吴某平与被告某品牌地板华东经营部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性,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注解】
该案审理过程中对解决以下两个问题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具体而言:
一、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在认定劳动关系时的法律地位及适用问题。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性质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不能以人民法院未引用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的理由。此外,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标准,而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在确定争议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时是参照裁决使用,而非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某些条件就可以裁决双方一定具有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系对劳动者劳动力支配权的对价。
劳动力支配权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创造出的劳动力的全面使用,包括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者部分的人身从属性。劳动力对价有相应的市场标准比较容易确定,而劳动力支配权的对价因为具有人身从属性、国家强制性、获取利润天然性等特点而具有复杂性。若用工者支付的对价与市场单次雇请用工的对价相当且双方无强烈的人身从属性、该对价无国家强制的休息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社保制度、获取利润天然性等特点且该对价的付出不是用工者主要利润的来源,则不应裁决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供稿:九江中院研究室
原标题:《【解案】第11期: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及劳动力支配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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