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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业主因装修质量问题将施工方告上法庭,在装修款、损失争议解决后,施工方又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抹灰”“碎砖”等拆卸装修物。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驳回施工方焦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林某将住房交由焦某装修,双方口头约定包工包料,装修费用为65000元。装修过程中,林某给付装修费35000元。装修完毕后,林某发现房屋频频渗水,屋内接连出现墙面裂纹、吊顶凸起等现象。他再次找到焦某,双方为修补范围及方式争执不下。焦某诉至法院,请求林某支付剩余30000元的装修款。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焦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林某重新找人装修后,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焦某赔偿因装修不合格导致的各项损失36000余元。诉讼过程中,林某就房屋渗水问题的原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分别申请了鉴定。经核算,林某损失为21000余元。海安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双方纠涉情况,认定房屋渗水的主要原因在于焦某在施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同时,林某阻挠维修的行为在客观上扩大了损失,故判决焦某承担装修损失的70%,计15000余元,同时负担司法鉴定费12000余元。
这场因装修引发的纠纷,原本到此案结事了。没想到,焦某在赔付林某装修损失后心有不甘,又把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因修复或重新装修拆除的墙面抹灰、立面抹灰、墙面砖等拆卸装修物。
海安法院一审认为,装潢物品被拆卸后,如无重新或另行使用价值,基本归于垃圾,拆卸物归属无定性之需要,占有人可将其自行处置。对于原装潢物与房屋的归属关系,应比照从物与主物的关系,当事人未约定或判决未明确时,拆卸装潢物的物权应从属于主物所有权人。由此可避免操作中的争议和矛盾,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原则,贴近社会生活,也具有公平性。故判决驳回了焦某要求林某返回“废料”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焦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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