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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江某酒后不仅辱骂他人,还试图摸人头部,从而引起事端,后被对方推倒在地受伤。
1月12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法院判决推人者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王某需赔偿江某68425元。
2018年9月17日上午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一小区门口保安亭处,江某酒后欲摸物业公司电工王某的头部,当时王某遂将江某推倒致其仰面倒地,头部触碰地面受伤,王某见状离开现场,江某被儿子带走后入医院救治,随后报警。
经鉴定,江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王某被查获,后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的行为给江某造成经济损失共计97750元。
据江某陈述,事发当天8时许,他在小区门口和一个姓王的电工发生争吵,“他推了我一下,我摔倒了,脑袋磕到地上了,后来什么也不知道了。”经他辨认,王某就是将其推倒的秃头男子。
该小区一保安表示,当时江某嘴中说着“秃秃”,带着脏话,还想拍王某的脑袋。
据王某供述,当天上午9时许,他在小区门口修电动车,江某则坐在保安岗亭旁边的椅子上,“周边都是酒味,他朝我骂骂咧咧,我看他喝多了没有搭理,继续修车。”
一会儿,江某站起来说:“老王,我摸摸你。”对此,王某表示拒绝后,对方却仍径直走过去要摸其头部,“我就朝对方的身体推了一下,他就摔倒在地上了,他没有摸到我脑袋,我与对方并没有矛盾。”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江某对于事件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可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由王某的犯罪行为给江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
鉴于江某存有一定过错,应减轻王某的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免予刑事处罚。王某赔偿江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68425元。
后王某认为法院判赔的金额过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经查,虽江某存在醉酒后不文明、不礼貌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侵权的法定标准,一审法院已经作出评定与考量,认定江某存在一定过错,并据此减轻了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该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王某明知江某饮酒,仍以较大力度推江某,其对于可能造成江某摔倒受伤的后果具有过失心态,无论刑事还是民事范畴其均非正当防卫、亦不是防卫过当。
北京市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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