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请进入 湖南阳光电子学校 已关注:人 咨询电话:0731-85579057 微信号:yp941688, yp94168
2016年5月4日,瓦工冯某在某工地务工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后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因冯某与用人单位A公司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冯某于2018年11月将A公司诉至清江浦区法院。
2019年1月11日,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冯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107636元。判决生效后, A公司一直未履行赔偿责任,冯某多次讨要无果后,于2019年5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立即开展网络查控和多次实地调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但A公司名下账户没有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办公场所人去楼空。
冯某已年近60岁,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主要依靠其从事泥瓦工维持日常生活.如何才能执行到这笔钱,执行干警一直在努力,一边耐心向冯某释法说理反馈案件进展,一边加大对被执行人A公司的调查力度。
功夫不负有心人!清江浦区法院在调取A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账户流水等资料后,执行干警发现该公司的两名股东王某甲、王某乙系父子关系,王某甲出资120万元,王某乙出资80万元,二人将各自出资款存入A公司账户的次日,该公司便将200万元出资款全部转出至王某甲的个人账户,存在抽逃出资的嫌疑。
核实这一事实后,案件迎来转机。2020年8月,冯某向法院请求追加A公司股东王某甲、王某乙为被执行人,法院经执行异议审查后,认定两名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于8月25日作出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额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追加王某甲、王某乙两名股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各自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随即,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乙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140平方米的商品房,并在门口张贴了追加裁定、查封裁定,给被执行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随后,法院加快执行进度,作出了拍卖裁定并进行了网络询价,同时,执行法官积极联系王某乙,通过短信、电话、张贴等多种方式向其送达了拍卖裁定、询价报告,完成了司法拍卖的前置程序。“若你在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将依法折价拍卖你的房屋,前期程序已经完成,随时可以挂网拍卖。在房屋不断涨价的情况下,为了10万块钱失去这套房子,你觉得值吗?”“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都不能选乘,将对你的出行造成极大不便。”“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可以依法对你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作为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执行法官多次向被执行人阐明利害,在众多执行强制措施的威慑下,王某乙权衡利弊,最终于2020年12月19日主动将执行款缴纳至法院。
供稿丨丁逸
编辑丨赵芷煊
审核丨王炳连
淮安清江浦法院
原标题:《案例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工伤赔偿款有了!》
(整理:河东泥瓦工培训学校)
湖南阳光电子学校教学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