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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装修工培训学校,【NO.60】以案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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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装修工培训班文章内容: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的界定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是法人的组织也能成为民事主体)
法言俗语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企业是一个人投入财产设立的,企业的财产也是投资的个人所有,这些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时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这些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另外,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会合伙经营某项事业,它们成立的企业登记为合伙企业。另外,还有诸如律师事务所以及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在专业领域提供服务的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都是非法人组织。
尽管非法人组织与法人不同,但它并不是临时的、疏散的机构,它们也有自己的管理人员、有代表组织进行活动的人员,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及活动的规则,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但与法人不同的是,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或者管理人员不被称呼为法定代表人;在组织的机构设置方面,也没有严格的限制。如《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司也必须按照这些规定成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但是《合伙企业法》《个人独 资企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两类企业的组织机构应 当如何设置。尽管非法人组织并非法人组织,但是非法人组织是登记有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并且是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这一点使得非法人组织不同于个人合伙等,个人合伙只能以合伙人的名义从事一些民事活动。
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外,那些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也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乡镇企业也是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设立有自己的特定目的,有的是进行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有的则是进行非营利活动。设立非法人组织必须经过登记,相关的法律 如前文提到的《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相应组织的登记程序进行了规定。有的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还必须经过审批。例如,根据《律师法》 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以案释法
2018年6月及7月,李某春为装修他的两套房屋,通过他人介绍,由李某春父亲出面与轩某滨进行多次协商,最终同意按照轩某滨书写的一份装修 清单对房屋进行装修。轩某滨是梦政缘装修公司的总经理,该装修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其登记的投资人是轩某滨,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轩某滨在与李某春父亲协商装修事务的过程中,没有说明他与李某春父亲协商、承接装修工程是仅代表轩某滨个人,也没有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仅仅是说定了装修的工期等等一些事项。2018年7月中旬,轩某滨开始选派工人到李某春房屋进行施工,并选购了有关装修材料;李某春分数次向轩某滨支付了装修款合计16万元;2018年10月,装修项目基本完成,还有插座、橱柜抽屉、晾衣架、灯具安装、鞋柜门、总配电箱、 卫生间暖气等项目还没有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多处装修的效果、质量出现了较为明显的问题,李某春和轩某滨发生了争执。2019年1月,经他人协调,李某春和轩某滨仍没有对有关维修的方案、费用的计算、责任的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春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装饰装修合同, 并要求轩某滨和梦政缘装修公司赔偿因装修不合格造成的损失12万元及逾期8个月交房期间的租金损失19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轩某滨是梦政缘装修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是轩某滨个人出资的独资公司,其个人在出面与李某春父亲协商并商定装修相关事宜的 过程中,没有明确说明轩某滨仅是代表个人而不代表装修公司,并且双方商定的装修事宜属于该装修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春和李某春父亲没有办法区分与自己这一方成立装饰装修合同的是轩某滨个人还是该装修公司,但是李某春和李某春父亲是明确知道轩某滨是梦政缘装修公司的总经理和投资人的,因此,李某春和李某春父亲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轩某滨与他们商定装修事宜是代表梦政缘装修公司的,因此,梦政缘装修公司是参加到李某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梦政缘装修公司完成的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协商确定的质量标准,但是,已经完成的装修工程中存在几处明显的问题,违反了双方关于工程装修质量的约定,应当赔偿损失。轩某滨是梦政缘装修公司唯一的投资人,如果梦政缘装修公司的财产和经费不能完全赔偿损失,对于装修公司的公司财产不能赔偿损失的部分,轩某滨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因为梦政缘装修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轩某滨和李某春已经对装修工程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是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承 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李某春主张的解除合同也应当支持;梦政缘装修公司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装修的质量问题,装修期间长时间拖延,由此,李某春要求的租金损失也属于违约损失。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经过鉴定,鉴定意见鉴定的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和租金损失合计76000元。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口头装饰装修合同,梦政缘装修公司赔偿李某春损失76000元,轩某滨承担连带责任。(河南梦政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轩某滨与李某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详见河南 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非法人组织听起来容易与非法组织混淆,但是非法人组织仅仅是说组织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非法组织则是指组织的行为或者活动“违反宪 法和法律”,但是这是从组织从事的行为和活动的层面界定非法组织,在1997年《民政部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中则将非法组织界定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所辖区域内进行活动” 的社团组织。2003年1月6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颁布后,凡是未经过登记的民间组织、经营组织都以非法组织对待。但是非法人组织是 经过登记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与组织的行为或活动是否合法无关。
2
在日常生活的民事活动时,如果涉及经济交往的相对方是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等,应当注意的是企业的出资人或投资人以个人自己的名义还 是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的名义在与自己开展民事活动。尤其是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自己出资,财产也是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一般情况 下,投资人也是企业的代表人或者管理者,对企业的事务进行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成立合同时,要明确对方是以企业还是以个人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明确了民事行为的相对方的身份,才能在出现纠纷时正确地主张权利。
3
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 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这一规定中指称的这些其他组织,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作为识别非法人组织的参考。
4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还需要进行审批,必须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报 请相关的机关进行审批。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合伙需谨慎,组织举债个人偿)
法言俗语
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财产。在非法人组织以其自己的名义与其他个人、 企业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如果出现需要偿还或支付款项的情况,比如因为向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借钱需要偿还借款本息;再如,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因为开展非法人组织的工作造成他人受伤,非法人组织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等等。出现此类情况,需要支付的款项应当先从非法人组织作为一个组织所支配的财产中支付,非法人组织作为组织能够支配的财产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部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时,由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者用自己个人所拥有的财产负责偿还,这种情况下就称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向非法人组织出借款项的人等非法人组织的债权人,在非法人组织自己的财产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出资人或者设立人要求偿还。
当然,如果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不只有一个,而非法人组织不能偿还欠款时,是由一个出资人(设立人)偿还的债务,那么,这个偿还了欠款的出资人(设立人)能不能向其他出资人或设立人追偿?这涉及设立人、出资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问题,应该根据《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当然,对于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的款项,法律对出资人或设立人责任承担方式还作了特别规定,也就是说,有的情况下,出资人或设立人不是承担无限责任。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一种合伙的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这类合伙的形式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在这种合伙形式的组织中,如果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为自己的重大错误导致损害他人权益,使合伙企业背负了债务,那么这个或数个存在重大错误的合伙人就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其他没有错误的合伙人则在他们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数额限度内承担责任。再例如,《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有限合伙的形式,在有限合伙这种组织中,有的合伙人称为普通合伙人,有的合伙人称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为限度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案释法
2017年3月13日,威海威诺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诺森公司)与威海和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天下公司)签订了一份《酒店装修工程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了以下内容:威诺森公司承揽和天下酒店木制品生产安装工程,安装期限从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5月10日;工程款数额为632800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预付10万元,木制品生产完成后在 安装前再支付15万元,安装完成并且经过检验工程合格后再支付25万元, 剩余的132800元在酒店开业之后的两个月内付清;工程完工后,和天下公司 应当进行工程的验收,和天下公司如果没能在工程完工后5内完成验收, 就可视作已经通过了验收;和天下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项之前,木制品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威诺森公司的;和天下公司如果付款出现了延期的现象,每延期一天,就要按照工程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威诺森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生产安装工作,并进行了酒店前台工程的施工,前台工程的工程价款是24000元。2017年5月12日,经过和天下公司确认工程合格。和天下公司在2017年3月17日、4月8日、5月1日、5月9日、5月28日、6月1日各向威诺森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2万元、10万元,合计42万元,剩余236800元没有支付。2018年4月17日, 李某梅给威诺森公司书写了《工程款还款协议》,大致内容是:今欠威诺森公司2017年和天下酒店装修款236800元,我将在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违约我将按照订货合同承担相关的滞纳金等连带费用。但和天下公司、李某梅并未按照承诺还款。因此,威诺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和天下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均是李某梅。
在法院审理中,对于威诺森公司的工程款是否应当偿还、应当由谁偿还的问题进行了如下分析:首先,威诺森公司与和天下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装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梅于2018年4月17日为威诺森公司书写的还款协议书,实际上是确认了和天下公司欠威诺森公司的装修款数额,并承诺欠款在2018年7月30日前付清。因此,威诺森公司要求和天下公司支付236800元工程款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其次,李某梅在2018年4月17日出具还款协议的时候是和天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还款协议中明确写明了所欠的款项是和天下公司欠威诺森公司的装修款,因此李某梅书写还款协议是其履行作为和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而不是李某梅作为个人自愿承担和天下公司欠威诺森公司的装修款。最后,尽管不能说李某梅作为个人自愿承担债务,但是李某梅是和天下公司的出资人,和天下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和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李某梅应当对和天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和天下公司偿还威诺森公司欠付的工程 款及相应违约金,李某梅对债务(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威海和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梅与威海威诺森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详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3256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在民事交往活动中,如果参与民事活动的相对一方是非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或出资人,那么一定要明确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一 方的确切身份。如果明确相对方,也就是形成合同关系、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等这些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一方是非法人组织,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清偿, 债权人在要求非法人组织承担债务的同时,也应当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出资人提出要求,要求在非法人组织自己的财产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设立人、 出资人偿还债务。
2
如果想要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明确合伙企业的类型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合伙人分别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因为,法律是不允许有限合伙人以提供劳务的方式作为他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的;另外,法律还规定,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不能在对外的经济交往等活动中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还应当注意法律在利润分配、自我交易等方面对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作出了不同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能否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能否与其所在的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能否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等方面,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进行约定。
3
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非法人组织工作时,其从事的工作是非法人组织的业务或者组织运转相关的工作,或者是非法人组织给予这个工作人员 权限从事的工作,因为上述工作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因损害他人人身财产产生的债务)均应当由非法人组织承担。
4
当同时存在非法人组织债务和非法人组织设立人、负责人个人债务时,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应当先用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由设立人、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负责人的个人债务应当先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如果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负责人自愿先用个人财产清偿非法人组织的债务,那么也是允许的。▼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原文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微信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微信ID:hjfy63840236
原标题:《【NO.60】以案说“典” | 非法人组织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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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潮安装修工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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