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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小区内住宅房屋及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活动管理,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相邻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温州市住建局关于依法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行为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9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国有土地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一)业主或者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装修经营者的施工行为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6.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7.违反雨污分流制度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
8.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不得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四)《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可以对下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规范:
1.对阳台、空调外机、防盗栅栏、外伸晾衣架、遮阳棚、室外花架等进行安装改造,可能影响房屋外貌和城市景观的管理措施;
2.允许施工和允许有噪音施工的具体时间及管理措施;
3.其他有利于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管理措施。
二、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备案管理。
(五)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开工前,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装修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
(六)装修人申报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表(附件1);
2.申请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复印件。非不动产产权人装修的,需提供不动产产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承租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4.装饰装修方案(房屋装修图纸或说明,以及装修合同及装修经营者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上条所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1.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3.涉及上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施工,需提交施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八)物业服务企业在受理申报登记时,应当同时与装修人、装修经营者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3、允许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允许有噪音施工的具体时间;4、废弃物的临时堆放、清运与处置;5、对阳台、空调外机、防盗栅栏、外伸晾衣架、遮阳棚、室外花架等住宅外立面设施的安装要求;6、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7、违约责任;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九)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受理申报登记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申报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国有土地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备案证明》(附件2)。
(十)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房屋装修工程参照上述流程办理申报登记和备案手续。
三、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的指导和监管。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针对小区特点制定具体管理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依法依规履行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住宅室内装修申报登记事项的管理,发现未登记的应当告知装修人及时申报登记。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经营者有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乐清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装修建设相关)》(附件4)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报告内容包括:1、违法行为报告单(附件3),2、现场照片。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凭证,对出入本小区的施工工具、装修材料进行查验记载,装修人和装修经营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装修人及装修经营者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或严重违反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合理限定施工时间,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合理设置装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和做好及时有序清运。
(十六)对装修人或者装修经营者违反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之外,还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十七)装修人装修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查验,立档保存相关查验记录;若涉及违法装修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根据管理职责及时依法处理。
四、加大对装修经营者的行为监管和行业管理。
(十八)装修经营者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装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禁止行为:
1.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的业务的;
2.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住宅房屋装饰装修中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3.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十九)装修经营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二十)鼓励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建设,引导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标准,建立装修经营者红黑名单,帮助消费者择优选择装修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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